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科技大学留学生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留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 42 号)《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江苏省高校招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苏教外〔2019〕84号)等法律法规及《江苏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江科大校〔2022〕202号)等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学校留学生研究生学籍管理的基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招收、取得学籍的外国籍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以下统称“留学生研究生”)的入学、注册、培养、考核、休学复学、毕业等学籍管理环节。
第三条留学生研究生学籍管理遵循“趋同管理、兼顾差异、依法依规、保证质量”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进程,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培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留学生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校海外教育学院是留学生研究生学籍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入学注册、休学复学、毕业审核等工作;留学生研究生所在二级学院(以下统称“所在学院”)负责留学生研究生培养、考核、日常管理等具体环节;导师负责留学生研究生的学术指导与日常教育。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正式被录取的新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凭护照、入境签证、录取通知书、JW202/JW201表,以及汉语授课新生所需的《汉语水平考试》(HSK)四级证书,到学校海外教育学院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海外教育学院负责为新生办理学籍电子注册。因故无法按时报到者,须事先提交书面请假申请并获批准,假期最长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且逾期不报到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主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来华留学生招生规定对新生(含复学学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办理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均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七条新生须到学校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初审、海外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须于下一学年开学前1个月,凭医院健康证明(感染肝炎者须提供休学期满前连续 2 个月肝功能正常的证明)向海外教育学院申请入学,经指定医疗机构体检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体检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不予注册。
第八条来华留学生实行全员保险制度,学生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学校要求,在指定期限内购买符合标准的保险。逾期未投保的新生,学校不予录取;已在校学习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持本人学生证和居留许可证明,按学校规定缴纳学年学费、住宿费及保险费后,方可到海外教育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取得继续学习资格。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因不可抗力、疾病或其他正当理由无法按期注册的,须办理暂缓注册或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请假未准且逾期未注册的,按旷课处理;逾期2周未办理报到手续,或报到后2个月内未缴纳应交费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条留学生研究生培养实行学分制。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年或者3年,在校最短学习年限为2年,最长延长学习年限(学制外)为2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4年,在校最短学习年限为3年,最长延长学习年限(学制外)为4年。研究生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学习内容与任务,因各种原因休学保留学籍等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学生因病需延长学习时间的,须由本人凭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批准后,通知指导教师,并报海外教育学院备案。延长学习期间的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研究生须按培养方案要求,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实践环节、论文答辩、学术活动等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其中,学位课须进行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评定;选修课可采用考查,成绩以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评定。
考试须采用含明确题型及各题型分值比例的正规试卷,纳入学校考试计划,考前事先公布考试日程,考后按统一标准评卷。
考查则相对灵活,可采用大作业、读书报告、文献综述等形式,由任课教师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研究生须按时参加考试,原则上不允许缓考。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考试的,须在考前履行缓考手续,经任课教师同意、所在学院审批后方可缓考;未履行手续的,视为旷考,课程成绩按0分计。缓考一般于次学期初(第3周前)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成绩记载。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须重修,重修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通过重修取得的成绩,在出具学业成绩单时予以标注。
第十四条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能重修或改选其他课程),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后表现良好,毕业前可获得该课程重修机会。
第十五条研究生因病或因事无法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须经导师同意后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假,须提供医院证明;因外出公差、调研请假须提供导师证明。请假 1 周(含)以内,由班主任批准并通知任课教师;1~2 周(含),由所在学院批准;超过 2 周的,须经海外教育学院批准。逾期不销假、不续假的,按旷课论;连续请假超过 8 周的,按休学处理。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 60 学时(按每天 6 学时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无论因何种原因,一门课程请假累计达该课程总学时 1/3 的,取消其参加该课程考核的资格,该课程须重修。
第五章 研究生培养
第十六条研究生培养按所在学院会同海外教育学院制定、经校学位委员会批准的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七条研究生的培养工作采取导师负责制。
第六章 转专业与更换导师
第十八条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专业或更换导师。
第十九条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或其它特殊原因确需转专业或更换导师的,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批准后,报海外教育学院备案。
第七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条研究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须本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因病休学者须附校医院意见),经所在学院同意、海外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离校休学。研究生申请休学须于学期开学后2周内向海外教育学院提交申请,其他时间不予受理(因病休学及有特殊原因者除外)。
第二十一条休学以学期为单位,每次最长休学时间为1学年。休学期满仍需继续休学的,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续休手续。研究生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二条休学研究生的相关事宜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须办理休学手续,并于手续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离校;
(二)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注册生待遇;
(三)因病休学的,须回国治疗休养,往返路费自理;
(四)休学期间的个人行为及后果由本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休学期满后,须于下一学期开学前1个月申请复学,具体要求如下:
(一)因病休学的,须提交本人书面申请、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康复证明,经海外教育学院审核后,到指定机构进行体检;确认恢复健康且能坚持正常学习的,由海外教育学院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并通知所在学院。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的,须提交本人书面申请,经海外教育学院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并通知所在学院。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责任由本人承担;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需填写《主动退学审批表》,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海外教育学院审核后,报学校批准,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内不及格学分累计达10学分或学位课考试不及格累积达2门次;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
(三)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未获批准;
(四)经学校指定医疗机构诊断,患有性传播疾病、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等严重疾病,或因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五)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未参加学院导师组织的科研活动;
(六)无正当事由逾期2周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七)经学校考核,确认不宜继续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
(八)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育环节,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且通过论文答辩,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校学位委员会审定后,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且达到毕业要求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导师及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海外教育学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准予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研究生的待遇与其他毕业生一致。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育环节,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获结业证书者,须在结业离校后半年内,提出重新进行论文答辩的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且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颁发学位证书。逾期未提交换证申请或审查不合格的,将不再予以办理。换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其毕业时间、学位获得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条对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可为其出具肄业证书(限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毕业后必须办理离校手续,凭离校通知单领取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其留学生研究生身份自毕业之日起终止,学校不再为其办理居留许可延长手续。毕业生须按时离校。海外教育学院负责留学生学历证书的电子注册工作。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填写或电子注册所必需的个人信息的,须有合理充分理由,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生需本人提出个人信息变更申请,由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证明材料,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颁发的,依法予以撤销。对在学期间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四条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学校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6级研究生起施行;其他在籍研究生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江苏科技大学海外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