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教育厅颁发的《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各级各类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
第三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行为的留学生(以下简称 “违纪留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者纪律处分。 违纪留学生违纪情节轻微、不需给予处分的,予以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通报批评分为校级通报批评和学院级通报批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或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学校给予留学生处分,应当公平、公开、公正,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留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应当保障留学生的申诉权。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违纪处分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校对违纪留学生,应当同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纪留学生在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后, 6 个月内不具有参加学校和学院级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同时不得申请各类困难补助;违纪留学生在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 12 个月内不具有参加学校和学院级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同时不得申请各类困难补助; (二)违纪留学生在受处分前申报的学校和学院的各种个人荣誉称号,自处分之日起尚未给予表彰的,取消表彰资格;已受到表彰但情节严重的,可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违纪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从轻处分: (一)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
第七条 违纪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借口申诉无理纠缠、态度恶劣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以及教育管理工作者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三)侮辱、殴打教师及拒绝、妨碍中国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的;对教师和有关人员寻衅滋事的;为发泄私愤而故意损坏公物的; (四)教唆、胁迫、诱骗、指使他人违纪的;提供伪证的; (五)策划或组织群体违纪的,或在共同违纪中起组织或主要作用的; (六)已受过违纪处分或者通报批评的; (七)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八)其他依本规定应给予从重或加重处分的。
第八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期限为 6 个月,留校察看的期限为 12 个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期满,经本人申请,由学院对其处分期限内的表现作出书面鉴定意见,经学校审核批准后予以解除。
第三章 违纪的行为和适用的处分
第九条 违纪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和游行;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 (二)传播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信息,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出版非法刊物。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的其他行为。 (六)在校内从事非法宗教活动。
第十条 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 200 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 200 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团伙作案的,作案总价值由参与作案者均分,按以上条款从重处分。 (四)虽未窃得财物,但已实施偷窃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五)作案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者,无论作案价值多少,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参与分赃、销赃者,按照本条(一)、(二)、(三)款处理。
第十二条 组织、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尚未构成犯罪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含受害者的医药费、护理费、必须的营养费等费用)以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斗殴、打架的策划者、肇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提供伪证,或参与者以各种方式促使事态加剧,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他人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参与赌博但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参与赌博但情节较重的、组织的以及重犯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违反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通过网络盗用他人 IP 地址、用户帐号,入侵他人电脑、网站,危害网络安全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故意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他人或集体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互联网上传播黄色信息,制造混乱言论或发表言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造成恶劣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在学校及社会公共场所,男女交往不得体,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不顾影响,举止不得体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屡教不改,影响很坏的或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留学生不得到宾馆、歌舞厅、夜总会等场所从事商业性活动,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调戏、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江苏科技大学外国留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扰乱正常校园秩序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聚众起哄、高声喧哗、敲打物品等破坏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组织为首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起哄过程中燃烧烟花、鞭炮、杂物,掷砸物品,致使起哄现象扩大或延续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私自拉接电线、使用违章电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因在宿舍打牌、下棋、奏乐器或使用电话、电视、网络等现代传媒工具和手段干扰别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宿舍内禁止饲养猫狗等影响宿舍环境卫生及安全的宠物,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在异性宿舍住宿者或留异性在宿舍同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未经批准,在校内外租借房居住,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每学期累计达到 2 次,给予警告处分;达到 3 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到 5 次,给予记过处分;达到 7 次及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至宿舍者或在宿舍藏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其它违反公寓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一学期内学生旷课达到下列课时者(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累计),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累计达 15 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达 20 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 30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达 40 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达 60 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擅自离校自行出走责任自负,未经请假缺席,学校以旷课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 (七)一学期旷课累计达 12 学时的,责令其检查,并在学院内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取消相应课程的考试成绩、接受相关调查处理,并根据下列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未按考试要求,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考试过程中通讯设备处于开机状态; 10.由学校教务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相应的处分。 1.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抄袭或为抄袭提供条件的(不论是否抄用); (2)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或进行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谈话或相互对答案的(不论是否抄用); (3)闭卷考试中翻看书籍、笔记、资料或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笔记本或者其它与考试有关资料的(不论是否抄用); (4)考试过程中使用电子产品查阅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 (5)在考试进行中,学生被怀疑有作弊行为且经鉴定为雷同卷;或在试卷批改中被认定为雷同卷; (6)明知考试过程中被他人获取试卷、答卷而未主动报告监考教师的(不论是否抄用); (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8)由学校教务主管部门审核认定有其它考试作弊行为的。
2. 有下列严重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2)组织作弊的; (3)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使用是指发送或接收与考试内容相关的通话或信息,且不论是否查看信息或抄用;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5)涂改他人试卷姓名以占为己有的;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且不论是否抄用;偷窃考卷或为偷窃考卷提供方便的;以及由学校教务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其他严重作弊行为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三) 销毁作弊证据者且拒不接受调查者,处分级别升一级处理。 (四) 考生有严重作弊行为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在成绩的考查等其他考核方式中违反考核要求构成作弊的,参照本条处理。
第二十二条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未经许可,私自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学校知识产权,或泄露学校科技成果、技术秘密,或有其他违反学校知识产权相关规定的行为,使学校权益受到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违反学校有关消防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过失给国家、学校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加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故意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金额不足 200 元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二)金额在 200 元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金额达到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处罚标准的,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威胁他人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其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日常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餐馆、饭厅、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酒瓶、烧杂物等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扰乱课堂、校园、会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明火的;造成火灾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四)寻衅滋事的;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的; (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的; (七)伪造或购买假公章、假文件、假证件,或欺骗组织、包庇坏人,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八)在浴室、卫生间等场所进行偷窥、猥亵等行为的; (九)通过语言、文字、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 (十)其他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不服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正常管理,或辱骂、攻击管理人员;吸烟、酗酒、起哄、闹事;往楼下投掷物品或火种;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等。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造成后果但影响较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造成较大后果或影响很坏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情节严重,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未经学校批准并持未加注 “创业”、“实习” 等字样的居留许可,私自组织或参与非校内勤工助学、商业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在学生组织和个人的活动中,未经相关部门允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一)在个人的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使用学校的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擅自以学校、院系等机构或学生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或作出不负责任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擅自以学校、院系等机构或学生组织等名义在社会上参加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组织未曾登记注册或没有批准的社团协会开展活动,或未经审批擅自组织学生业余活动和集会,或未经审批擅自组织募捐、接收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协会会费,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组织者或社团组织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给学生身心健康或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教育部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附加处罚:违纪留学生本学年度评奖评优一票否决。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有损学校和他人的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相近的细则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处分违纪留学生的权限与程序 (一)海外教育学院对学生违纪进行认定并作出相应处分决定。 (二)涉及多学院学生的违纪行为,由海外教育学院牵头并与有关学院协调处理。 (三)在公共场所发现留学生违纪行为的,由该场所所辖单位配合保卫处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海外教育学院,由海外教育学院按规定处理。 (四)对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而需开除学籍的,需报送省教育厅批准,同时报送镇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备案后再执行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违纪留学生进行处理时,须及时将事实调查清楚,合法取证,并由违纪学生本人写出检查,对海外教育学院出具的处理决定签字确认后由海外教育学院存档。
第三十三条 处分决定报批程序及处分材料的管理: (一)留学生违纪后,由海外教育学院协同专业院(所)对留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书面报告及处理建议。调查部门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违法违纪事件的调查。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对违纪事件的调查,应当认真收集、调取证据,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询问当事人时,应当由两人共同进行,充分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由被调查人员、调查人员签字的书面调查笔录。 (二)留学生违纪后,海外教育学院原则上应在事件发生后 15 个工作日内查清事实并提出处分意见,并按处分管理权限作出相应处理。 (三)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由海外教育学院办公会议提出书面意见并经审议后上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四)给予留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办公会议提出书面意见并经审议后上报学校,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留学生的处分决定、处分决定书及解除处分决定书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擅自撤销。留学生受处分后应及时通知其注册监护人,以便配合教育。
第三十四条 对受处分留学生的相关管理措施 (一)处分决定应送达受处分留学生。留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 (二)凡受校纪处分者,由海外教育学院通报留学生家长。处分材料存入留学生档案。 (三)受处分留学生毕业前(必须满一年)可向海外教育学院提出评议申请。 (四)被开除学籍的留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五)被开除学籍的留学生,必须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在接到通知后的 3 天内离校。
第三十五条 学校在对留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下发处分告知书,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向海外教育学院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留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及其代理人可在收到处分告知书之日起 10 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留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它必要内容。处分告知书、处分决定书应当送达给受处分留学生本人并由本人签收,不得代签。如留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应当如实记录拒绝签收的情况,由其所在专业院(所)分管领导或留学生代表到场见证并签字后,将处分告知书、处分决定书留存海外教育学院或受送达人所在专业院(所),视为送达留学生本人;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处分决定书送达后,处分生效。
第三十六条 留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可以向海外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诉。海外教育学院对留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三十七条 终止留校察看期的决定。 (一)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留学生,在留校察看期内表现良好、能自觉遵守校规校纪者,在留校察看期满一个月内由本人提出申请,海外教育学院根据其表现作出决定,提交校领导批准,可终止留校察看期。 (二)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毕业生留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满半年但不足一年的,如果表现突出,可根据以上程序,提前终止留校察看期。 (四)留学生毕业时未按规定终止留校察看期者,作结业处理。 (五)留学生毕业后留校察看期满,经本人申请,学校可以终止留校察看期,给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中处分的 “以下” “以上” 均包括本级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有关学生违纪事项发生在本规定生效前而又在本规定生效后处理的,按原规定处理,本规定更有利于学生的,按本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科技大学留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国际处〔2015〕13 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海外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六章 特别说明
第四十二条 所有违纪处分进入个人档案。受到任何纪律处分者,取消相应奖学金申报与获得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