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外国留学生 (以下简称留学生) 教育和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令第 42 号)和教育部发布的《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 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 接受和培养留学生,应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海外教育学院是全校留学生工作的运行主体和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招生计划制订、招生宣传和录取、报到与注册、出入境事务办理、学习与生活日常管理、教学组织、成绩管理、学籍管理、奖学金评定与发放、证书发放、学籍和学历在教育主管部门的电子注册、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教师教学工作量核算。
第五条 专业院 (所) 负责留学生的培养与指导,主要职责是:制定与实施专业培养方案,会同海外教育学院组织生源,考核申请人的入学学术水平,主持毕业论文答辩,初审学位授予资格,配合海外教育学院做好具体教务管理,参与留学生日常管理和各类奖学金评定,专业院 (所) 应确定一名院领导分管留学生工作,并设专(兼)职留学生秘书具体处理留学生相关工作事务,接受海外教育学院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研究生院和教务处分别负责留学生研究生和留学生本科生的教学质量管理,主要职责是:审定专业培养方案、审查毕业和学位资格、教学督导、协助海外教育学院开展招生、录取和各类奖学金评定。
第七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留学生工作的涉外事务管理,主要职责是:留学生工作方针政策研究、留学生项目海外推介、涉外事务办理。
第八条 有关留学生的校园生活、后勤服务、保密安全等事项,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以高水平专业化服务为原则,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范处理好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及的留学生事务。如有特殊需要,由海外教育学院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三章 招生、录取和学籍管理
第九条 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分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留学生分为:预科生、普通进修生、高级进修生。留学生根据经费来源分为:各类奖学金生、自费生、校际交流生。
第十条 我校招收留学生的名额不受国家招生计划的限制。
第十一条 我校接受留学生的专业每年通过招生简章公布。为留学生设立新的学历教育专业,须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来我校学习、进修的外国公民,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符合入学条件,有可靠的经济保证和在华事务担保人。
第十三条 海外教育学院负责对申请来校学习者进行入学资格的审核、组织考试或考核。
第十四条 留学生中的研究生、高级进修生,由海外教育学院与专业院 (所)、研究生部会商后决定录取与否;留学生中的本科生由海外教育学院与学生处、教务处会商后决定录取与否;预科生、普通进修生、校际交流生,由海外教育学院决定录取与否。
第十五条 我校接受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转学的留学生,但须征得原接受学校的同意。如申请转学者是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须由留学生本人向中国国家留学生基金管理委员会、留学生所在国驻华大使馆和原录取学校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我校方可接受其申请。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对留学生进行学籍管理。给予留学生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时,由海外教育学院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报省教育厅、出入境部门备案,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通报相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如受到上述处分者为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由海外教育学院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为留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为获得学位的留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 学历留学生原则上根据学校统一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学习。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根据留学生的特点,相关院 (所) 可适当调整留学生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及授予学位的有关要求,调整方案经研究生部或教务处审批、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同意后执行。
第十九条 政治理论课作为学习哲学、经济学和政治学类专业的留学生的必修课,其他专业的留学生可以免修;中国概况为所有留学生必选课程。留学生可以不参加军训和体育课。
第二十条 汉语和英语为我校培养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汉语授课专业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的留学生,须进行汉语补习。
第二十一条 使用英语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外语须选汉语课程,毕业论文的摘要应当用汉语撰写。
第二十二条 安排留学生进行理论学习、课题研究和社会实践时,应当遵守我校有关保密管理规范和我国有关涉外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图书馆等公共服务职能部门,根据教学需要,为留学生提供与中国学生相同的学习条件与服务。留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他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时应当提出申请,由海外教育学院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四条 留学生的考勤与纪律、考核与成绩记载、重修、转专业、休学与复学、处分、以及本办法未尽事项,分别参照学校相关规定中的有关条款执行,无规定或规定中有关条款不适用的事项,由海外教育学院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制订相关规定。
第五章 奖学金制度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可以申报国家及江苏省设立的各类奖学金。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留学生专项奖学金。
第二十七条 各类各级奖学金的申报与发放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校内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留学生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二十九条 学校鼓励留学生参加学校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留学生也可以自愿参加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学校一般不组织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留学生自愿参加各种公益活动。
第三十条 经学校批准,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留学生成立跨地区的组织,应当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尊重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校内严禁传教及宗教聚会等宗教活动。
第三十二条 留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三十三条 留学生在校内发生一般性突发事件由海外教育学院、保卫处会同留学生所在专业院(所)进行相关处理;在校外发生此类一般突发事件由海外教育学院、保卫处、学生所在专业院(所)协助公安部门进行处理。发生重大事件各专业院(所)应及时报海外教育学院、保卫处协同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它经营性活动,但可以经学校同意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为留学生提供在校内公寓住宿。留学生公寓由后勤集团公寓管理中心进行统一管理,海外教育学院实施监督与工作协调。在校内住宿的留学生,必须遵守我校相关管理规定,按时缴纳住宿费用。
第七章 社会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留学生携带、邮寄物品出入境,应当遵守我国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留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各年度留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留学综合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八章 出入境和居留手续
第四十条 留学生一般应当持普通护照和有效期内的 “X” 字签证或外国人居留许可办理学籍注册手续。来校学习六个月以上的留学生,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 表或 JW202 表)、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向中国驻留学生所在国签证机关申请 “X1” 字签证;来校学习期限不满六个月的留学生,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身份证申请表》(JW201 表或 JW202 表)、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向中国驻留学生所在国签证机关申请 “X2” 字签证;以团组形式来校的短期留学人员,可凭我校的邀请函和 JW202 表,申请 “X2” 字签证。
第四十一条 留学生在抵达学校后 24 小时内,应当向海外教育学院出示普通护照、有效签证或居留许可,由海外教育学院前往辖区派出所进行外籍人士住宿申报,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第四十二条 持外交、公务、官员或特别护照和中国外交、公务或礼遇签证来校学习者,学校暂缓为学生办理入学注册。学生应当持本国外交机构出具的、声明在华学习期间放弃特权与豁免的照会或换持普通护照,向江苏省外事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同时照会江苏省公安厅后,学校方给予学生办理注册。学生注册后须到镇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办理有效期内的 “X” 字签证或外国人居留许可;持普通护照但非有效期内的 “X” 字签证或外国人居留许可来校学习者,应当到镇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申请改签有效期内的 “X” 字签证或外国人居留许可。
第四十三条 学习时间在六个月及以上的留学生来校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镇江市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无法提供《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的留学生,必须在镇江市出入境卫生检验检疫局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不准入境相关疾病的留学生,应当立即离境回国;经体检确认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留学生,必要时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持 “X” 字签证入境的留学生必须在自入境之日起 30 日内,向镇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在学习期间,如居留许可上填写的项目有变更,必须在 10 日内到镇江市公安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五条 留学生转学至他校时,应当到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居留许可变更手续。
第四十六条 留学生在中国学习期间临时出境,必须根据公安机关的有关要求办理相应的手续。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后仍需在华学习或停留的,必须在签证或居留有效期满之前的 30 个工作日内办理延期手续。
第四十七条 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离境,必要时提请公安部门依法处理。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留学生,学校应及时通知镇江市公安局依法收缴其所持外国人居留许可文件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限。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同时《江苏科技大学外国留学生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江科大校〔2012〕9 号)废止。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海外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